這里各位主要記得馬來西亞勞工法令核心內容,可能就會對自己的處境稍微了解一些,也是為了防范自己被雇主坑刀的可能性,反正人在國外,事關自己權益的事情還是要多了解一下比較好。
馬來西亞勞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傭法》《1967年勞資關系法》《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和《1969 年雇員社會保險法》。此外,馬來西亞某些州還有不適用于全國的州立法,例如沙巴勞動法令以及沙撈越勞動法令。
【1955 年雇傭法】適用于所有月薪不超過 2000 馬幣的雇員及所有體力勞動者。規定:每個雇員必須有書面合約;工資須在受薪期結束后的 7 天內支付;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或每周 48 小時;超時加班工作的補貼為平時工作的 1.5 倍,假日及假期為 2 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 10點至早上5點之間從事農業或工業類工作。
【1991 年雇員公積金法】雇主必須為雇員繳納公積金,比例不少于雇員月薪的 11%。 2008 年 10 月馬來西亞政府宣布,自 2009 年 1 月起,雇員繳納的公積金比例可降低到 8%,為期 2 年;自 2011 年起,雇主為雇員繳納的公積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員月薪的 12%,雇員繳納的公積金比例上調至 11%。
【1969 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包括職業傷害保險計劃與養老金計劃,職業傷害保險繳納比例為雇員月薪的 1.25%,養老金繳納比例為雇員月薪的 1%。
【1967 年勞資關系法】調整資方、勞方與工會之間關系,包括預防和解決勞資爭端;員工復職的機制;規定工會的權利、集體談判的范圍及程序、通過仲裁公平迅速解決爭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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