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涵蓋中國企業入駐馬來西亞經濟特區比較干貨的一些詳細數據,希望各位看完覺得有用的話做個轉發,謝謝。
(一)員工情況
1.企業聘請的員工至少 80%必須是馬來西亞人,20%可以是海外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
2.外籍勞工需要向馬來西亞移民局申請工作簽證;
3.企業除了需要支付基本工資, 還需支付員工公積金,社會保險,依法支付加班費等;
4.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是每天工作 8 個小時或每周工作 48 小時,加班時間一個月內不能超過 104 個小時,除特殊狀況以外,員工一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 12個小時,加班費是時薪的 1.5 倍。
5.所有在馬來西亞賺取收入的人士都要依據稅局的條例來繳稅。
(二)土地情況
1.工業用地及商業用地的租用價格會因地點、設施的完整度不同而存在差異。投資者可就心儀的地段與 ECERDC、州政府以及馬中關丹產業園有限公司恰談。海外人士居住用地的價格受多方因素影響,建議投資者實地考察后再考慮與討論。
2.在東海岸特區的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都是以最長 99 年為年限。
3.馬來西亞的地方政府征收土地稅和門牌稅,ECERDC、州政府以及馬中關丹產業園有限公司根據具體項目詳情再與海外企業洽談在馬來西亞投資的優惠申請。
(三)原產地證明條件
1.出口用原產地證明申請:當中方投資的企業獲得馬方批準并成功辦理營業資質后,該中方投資的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因為出口需求而申請產品的原產地證明(報關必備單證之一),必須通過馬來西亞貿工部(MITI)指定的網上原產 地 證 申 請 系 統 ( e-PCO 系 統 或 者 簡 稱 DNT )http://newepco.dagangnet.com/dnex/login/進行申請,在系統上提交產品相關文件
如:1.成品及其原材料的海關代碼;2.生產許可證;3.原材料采購發票;4.產品目錄;5.生產流程說明;6.生產廠商給采購方的代理協議等材料后,由 MITI 進行審批。
馬來西亞原產地證明批復條件受產品、出口目的地、制造流程等因素影響而不同,馬來西亞與不同國家、地區簽訂的貿易協定中的 ROO 條款(原產地規則)對產品原產地達標條件進行規定:向已簽訂貿易協議國家出口可以直接向馬來西亞貿工部申請“優惠原產證”(PCO),比如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原產地規則規定:1.原產于任何一方的成分不得少于 40%;2.非原產地的原材料、零件價值不得超過產品價格的 60%。向沒有簽訂貿易協定的國家出口則需要向馬來西亞貿工部指定的商協會申請“非優惠原產地證”(NPCO),比如產品出口至美國,由于馬來西亞與美國沒有簽訂貿易協定,原產地證則遵循以下三者選一:1.在馬來西亞制造并且使用 100%本地原材料進行生產,或者 2.在馬來西亞改造(再制造)后,商品海關編碼變更至少 6 位數(海關編碼共有 10-13 位數,國際上前 6 位相同,后幾位自定),或者 3.商品至少含有 25%本地原料。
4.“馬來西亞制造”標志認證及申請:中資企業生產產品在馬來西亞國內、國外銷售,如需要在產品上張貼“MADE IN MALAYSIA”(馬來西亞制造)標志,則須向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和消費者事務部(MDTCA)進行申請(網上申請:http://spacedeals.infopengguna.com),不收取費用,有效期 3 年,申請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必須是馬來西亞境內注冊登記的公司;(2)必須擁有當地政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3)(如適用)必須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4)成品必須是經過在馬來西亞境內生產流程生產出來的;(5)產品必須是在馬來西亞境內生產并且至少含有 51%的本地成分或原材料。
(四)資本要求
馬來西亞對海外制造業投資商建議的實繳資本是 250 萬馬幣,這也是申請馬來西亞生產許可證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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