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很多華人生意人都對在馬來西亞打官司頗有微詞,但是如果是白字黑字的合同文本裁決,在馬來西亞解決商務糾紛主要途徑還是主要依靠仲裁和訴訟。
馬來西亞和中國都是《紐約公約》締約國,仲裁裁決可以通過當地法院執行,仲裁由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異地仲裁或國際仲裁,在馬來西亞可以選擇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馬來西亞是《關于解決國家與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
公約》(簡稱“1965 年華盛頓公約”)的簽字國,在馬投資出現爭端時,可依照該公約,將投資爭議提交位于華盛頓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仲裁,以保障投資糾紛的解決和仲裁結果的執行。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Kuala Lumpur
Regional Centre for Arbitration)是 1978 年由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AALCO)主持成立的,作為非盈利性政府間組織,該機構依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條規,為亞太地區貿易、商業與投資提供中立的爭議解決服務。
馬來西亞和中國不相互承認對方法庭判決,中國的判決不能在馬來西亞執行,反之亦然。因此選擇訴訟要考慮以下幾點:判決能否有效執行;資產所在地;司法獨立性;費用。制定合同前建議咨詢律師。
在馬來西亞辦理投資合作相關手續,需向當地律師、公司秘書或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咨詢機構尋求幫助,有關政策事項也可與中國駐當地使館經商處/經商室聯系。
總而言之,在馬來西亞基本上的很多商務規則都應該以合同約定為準,那么這個約定就應該現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所以小曹認為在馬來西亞做生意的第一站是找移民局辦事,第二站就是應該要選定一個負責人的律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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