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跟其他國家一樣,馬來西亞反商業賄賂方面也是有嚴格法律規定的,馬來西亞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簽署國,《公約》于 2008 年 10 月 24 日簽署并生效。作為《公約》的簽署國,馬來西亞已根據國際標準審查和調整了其反腐敗舉措。
馬來西亞治理官員腐敗和商業賄賂的部門是馬來西亞反腐敗委員會(Malaysia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MACC)MACC 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其作用和職能由幾個外部機構(作為外部檢查和平衡機構)進行監管。這些外部機構是反腐敗咨詢委員會、腐敗和投訴特別委員會、行動審查小組以及咨詢和反腐敗小組。MACC 有權受理和審議腐敗和賄賂犯罪,并啟動調查。針對
《馬來西亞反腐敗委員會法》所規定的罪行的起訴只能由檢察官提起或經檢察官批準后提起。
有關法律主要包括《刑法》(Penal Code)、《1967 年海關法》(Customs Act 1967)、《1997 年反腐敗法》(Anti-Corruption Act 1997)以及《2009 年馬來西亞反腐敗委員會法》(Malaysia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MACC)Act
2009)。【刑法(Penal Code)】馬來西亞《刑法》第九章是關于公職人員的刑罰。其中,161-165 條明確規定,公職人員在合法報酬以外索取、接受他人財物或不正當好處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個人幫助他人向公職人員行賄或幫助公職人員受賄;個人收受他人財物或不正當好處,利用自身關系影響公職人員的決定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都屬于賄賂。分別處以三年以下監禁或一定數額的罰款,或二者并施。
【1967 年海關法(Customs Act 1967)】第 137 條規定,賄賂海關官員令其作出觸犯進出口海關法律的行為的,處以 5 年以下監禁,或 1 萬馬幣以下罰款,或二者并施。
【1997 年反腐敗法(Anti-Corruption Act 1997)】該法規定,任何個人本人或代表他人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給予、承諾財物或不正當好處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況,都屬于賄賂。處以 14 天以上、20 年以下監禁或受賄財物價值折算金額 5 倍以上的罰款(若折算金額低于則以 1 萬馬幣,以 1 萬馬幣折算),或兩者并施。
【 2009 年 馬 來 西 亞 反 腐 敗 委 員 會 法 ( Malaysia Anti-CorruptionCommission(MACC)Act 2009)】明確了個人本人或通過他人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外國公職人員本人或通過他人受賄的情況,都屬于賄賂。處以 20 年以下監禁或受賄財物價值折算金額 5 倍以上的罰款(若折算金額低于則以 1 萬馬幣,以 1 萬馬幣折算)。【2016 年馬來西亞公司法(Malaysia Companies Act)】明確禁止行賄被定罪者擔任董事職位。
所以各位在這個方面也要多多注意,避免在反面商業規則上面越陷越深。好了各位如果有跟中國做生意需要到中國律師服務的可以存一下小曹的聯絡方式預防一下以后可能需要到。或者直接點擊下面的律師服務相關文章《中馬律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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