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馬來西亞PPP模式,小曹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布滿各大城市的高速公路路網收費系統,因為基本上路面質量都做的非常好,問了才知道,原來是私企出資建設,政府授權收費一定年限的模式框架下運行的。
那么所謂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關系(“PPP”)是政府和私人資本之間合作的一種模式,由私人機構創建、資助和管理的獨立企業。PPP 最容易理解的概念是私有化或外包政府服務,而 PPP 的共同和主要目標是分擔風險,發展創新和長期融資。PPP 概念下私營的服務包括建設、管理、維修、提供設備和設施、維修工程及更換公共設施。
自上世紀 80 年代開始,馬來西亞政府鼓勵私人資本與政府合作,開展 BOT項目建設與運營,降低政府公共開支的負擔。此類項目主管部門是馬來西亞總理府經濟計劃署(Economy Planning Unit,EPU),主要負責經濟發展規劃和項目立項;2010 年又設立了公私合作署(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Unit,3PU)負責公私合營項目協調,以及管理公私合作輔助基金。1983 年至 2016 年,馬來西亞政府共簽訂了 824 項 PPP 項目。
馬來西亞政府在政策層面大力支持 BOT 項目的開展,并積極修訂有關法律,使馬來西亞國內法律環境與國際接軌。上世紀 80 年代,馬來西亞修訂《憲法》并通過《聯邦道路法案》,為高速公路項目 BOT 掃清障礙;90 年代修訂《電力供應法案》和《電力管理條例》,為私營電站建設和運營提供法律保障;
2005 年通過新的《仲裁法》、并于 2006 年 3 月開始實施,取代了 1952 年的《仲裁法》,為外資進入馬來西亞本地 BOT 項目市場打通了最后一個環節。馬來西亞主要是依據合同關系制定 PPP 模式,尚未針對 PPP 模式的建設運營專門立法,但頒布了規范性文件對 PPP 模式進行管理。針對 PPP 的主要規范性文件包括《1991 年私有化總體規劃》(Privatization Master-plan1991)和《2009 年公私合作指南》 (Guidelines on 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 2009)。
馬來西亞 PPP 模式主要分為兩大模式,即私有化和私人主導融資 (PFI)。私有化項目的基本要求是項目價值 2500 萬馬幣,特許權 7 年,公司資本 27.5 萬馬幣;PFI 項目的基本要求是項目價值 1 億馬幣,特許權 15-25 年,公司資本27.5 萬馬幣。
私有化模式包括資產或股權脫售、企業化、土地交換、建設-運營-轉移(BOT)、建設-運營-擁有(BOO)、管理協議、外包和租賃。PFI 則包括建設-租賃-轉移(BLT)、建設-租賃-維保-轉移(BLMT)和建設-租賃-維保-運營-轉移(BLMOT)。BOT 是指由政府提供特許權協議。私企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負責安排融資、開發、建設項目,期內獲取利潤;期末由政府支付資金,從私企手中取得項目。BOO 指的是私企負責基礎設施的融資,并擁有該項設施,并對其進行永久性經營。馬來西亞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電站等 BOT 項目專營年限一般為 30 年左右。在馬來西亞開展 BOT 的外資企業主要來自美國、日本、韓國及丹麥等,例如 A. P. 穆勒-馬士基集團(A.P. M?ller – M?rsk,丹麥)曾與馬來西亞政府及柔佛州港務局合作,建設和運營柔佛州丹絨帕拉帕
斯港(199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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