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師從英國法律體系及架構,基本上等于是從獨立后一直在沿用英國的東西,所以哪怕是現在大學里面的授課,法律方面也是可以選擇在英國畢業后,在馬來西亞繼續工作的,那么在進出口貿易領域,馬來西亞貿易法規主要涵蓋如下幾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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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主管部門
馬來西亞主管對外貿易的政府部門是國際貿易和工業部,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投資、工業發展及外貿等有關政策;擬定工業發展戰略;促進多雙邊貿易合作;規劃和協調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和提升私人企業界與土著的管理和經營能力。
貿易法規體系
馬來西亞主要對外貿易法律有《海關法》《海關進口管制條例》《海關出口管制條例》《海關估價規定》《植物檢疫法》《保護植物新品種法》《反補貼和反傾銷法》《反補貼和反傾銷實施條例》《2006 年保障措施法》和《外匯管理法令》等。
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馬來西亞實行自由開放的對外貿易政策,部分商品的進出口會受到許可證或其他限制。
【進口管理】1998 年,馬來西亞海關禁止進口令規定了四類不同級別的限制類進口。第一類是 14 種禁止進口品,包括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藥,45 種植物藥以及 13 種動物及礦物質藥。
第二類是需要許可證的進口產品,主要涉及衛生、檢驗檢疫、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包括禽類和牛肉(還必須符合清真認證)、蛋、大米、糖、水泥熟料、煙花、錄音錄像帶、爆炸物、木材、安全頭盔、鉆石、碾米機、彩色復印機、一些電信設備、武器、軍火以及糖精。
第三類是臨時進口限制品,包括牛奶、咖啡、谷類粉、部分電線電纜以及部分鋼鐵產品。第四類是符合一定特別條件后方可進口的產品,包括動物、動物產品、植物及植物產品、香煙、土壤、動物肥料、防彈背心、電子設備、安全帶及仿制武器。為了保護敏感產業或戰略產業,馬來西亞對部分商品實施非自動進口許可管理,主要涉及建筑設備、農業、礦業和機動車輛部門。如所有重型建筑設備進口須經國際貿易和工業部批準,且只有在馬來西亞當地企業無法生產的情況下方可進口。馬來西亞國際貿易及工業部及其他部門負責進口許可證的發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出口管理】馬來西亞規定,除以色列外,大部分商品可以自由出口至任何國家。但是,部分商品需獲得政府部門的出口許可,其中包括:短缺物品、敏感或戰略性或危險性產品,以及受國家公約控制或禁止進出口的野生保護物種。此外,馬來西亞《1988 年海關令(禁止出口)》規定了對三類商品的出口管理措施:第一類為絕對禁止出口,包括禁止出口海龜蛋和藤條;禁止向海地出口石油、石油產品和武器及相關產品;第二類為需要出口許可證方可出口;
第三類為需要視情況出口。大多數第二和第三類商品為初級產品,如牲畜及其產品、谷類、礦物/有害廢棄物;第三類還包括武器、軍火及古董等。國際貿易與工業部及國內貿易與消費者事務部負責大部分商品出口許可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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