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必須要可以的,因為真的很多國人在馬來西亞做生意,尤其是最近幾年都是非常多,做生意就意味著會有賬期,有賬期就意味著很可能變成呆賬壞賬,但是就是這樣的情況下,對方還是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還款處理辦法,哪怕是一個月還一點點也可以的,小曹也是非常不爽那些假裝不知擺爛不還款的那種情況,無論是個人或者企業,小曹認為就應該讓他們感受一下法律武器打出去的那種痛感,嚴重的話還可以讓他們感受一下不能出國的感覺,那樣也算是可以解恨一下了不是嗎?
以下情況小曹認為可以通過發送知名律所律師函預熱警告一下,其實這個作用還是有的,因為大概率有一半以上的人在收到律師函的情況下還是會有所動作的,比如說部分還款或者是主動跟你做還款協商,律師發函包括但不僅限于如下的幾個情況:
1、個人朋友的一些借錢不還情況,經過多次催款但是對方仍然保持沉默的,在對方欠款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可以找我們發律師函催款;
2、公司業務往來的相關欠款已經超過賬期,但是對方還沒有明確的還款時間說明,且對方的這種行為目前已經開始影響到我方正常業務經營的前提下,可以發律師函來催促對方盡快還款了;
3、在沒有不可坑力(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無法預見的疾病以及社會事件等)因素的影響下,對方因為業務辦理沒有完成,而且需要退款的訂金耍賴不還的情況下可以發律師函進行催款,為后期的法律起訴做好索要追加滯納金或利息的提前準備,比如說房東和租客的押金有時經常被拖延;
4、對方是買家,我方是賣家,因為長期進貨的老客戶關系給了他可以延遲還款的特權,但是最終卻拖了好久都不來結清貨款,這個時候就可以考慮發律師函做催款指令了;
5、夫妻雙方離婚之后的撫養費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或許也可以通過律師發函來做些警告,不然你和小孩說好的生活費老是經常被拖延;
6、還有一些你認為證據齊全情況下的對方欠款行為得不到有效還款行為都可以考慮通過律師發函操作來做催促,因為律師函發出去之后且對方已經知道的情況下,以后還是可以為法院的判決作為參考依據之一,對自己今后的起訴爭取到一些更加有力的說服力,也就是對方明知欠款但就是故意賴賬的行為惡劣,這樣的做法為法所不容不是嗎!?
如果以后起訴成功對方又還是故意不還錢的話,那么可能他自己會不能出國,甚至子女的出國留學也會被限制,這個對于一個經常出國做事的人來說,是非常難以忍受的事情,比如說下面這位
好了大概的情況就是這些,各位在生活做生意的過程中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欠款問題,如果確實已經影響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了,那就不要忍了,先發個律師函,行動起來再說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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